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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规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bu):2020-04-21 阅读:1373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ju)令 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jia)安全(quan)生产监督管理总(zong)局令

51号

《建设项目职(zhi)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jian)督管理总局(ju) 骆琳

○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di)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er)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suo)称的(de)(de)可(ke)能产(chan)生职业病(bing)危(wei)害(hai)的(de)(de)建设(she)(she)项(xiang)目(mu),是指存在或者产(chan)生《职业病(bing)危(wei)害(hai)因(yin)素分(fen)类目(mu)录》所(suo)列职业病(bing)危(wei)害(hai)因(yin)素的(de)(de)建设(she)(she)项(xiang)目(mu)。

本办(ban)法所称的(de)职(zhi)业病(bing)防(fang)护设(she)施(shi),是指消除或(huo)者(zhe)(zhe)降低工作场所的(de)职(zhi)业病(bing)危(wei)害因素(su)的(de)浓度或(huo)者(zhe)(zhe)强度,预(yu)防(fang)和减少职(zhi)业病(bing)危(wei)害因素(su)对(dui)劳(lao)动者(zhe)(zhe)健康的(de)损害或(huo)者(zhe)(zhe)影(ying)响,保护劳(lao)动者(zhe)(zhe)健康的(de)设(she)备、设(she)施(shi)、装置(zhi)、构(gou)(建)筑物等的(de)总(zong)称。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bing)防(fang)护(hu)设施必须与主(zhu)体工程同时(shi)设计、同时(shi)施工、同时(shi)投入生(sheng)产和使(shi)用(以下简称(cheng)职业卫(wei)生(sheng)“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mu)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tiao)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ji)以上地方(fang)各级(ji)人民政府安全生(sheng)产监督管(guan)理部(bu)门对本行(xing)政区域内(nei)的建设项目(mu)职(zhi)业卫(wei)生(sheng)“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min)政府安(an)全生(sheng)产监督管理部门根(gen)据工(gong)作(zuo)需(xu)要,可以(yi)将其负(fu)责的(de)建设项目(mu)职业卫生(sheng)“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zhi)业(ye)(ye)病(bing)危害(hai)一般的建设项目(mu),其职(zhi)业(ye)(ye)病(bing)危害(hai)预评价报(bao)告(gao)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bu)门备案,职(zhi)业(ye)(ye)病(bing)防护设施由建设单(dan)位(wei)自行组织竣工验(yan)收(shou),并将验(yan)收(shou)情况报(bao)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bu)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jian)设(she)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jia)报(bao)告应当(dang)报(bao)安(an)全生产(chan)监督(du)管理部门(men)审核;职业病防护设(she)施竣工后,由安(an)全生产(chan)监督(du)管理部门(men)组织验收;

(三)职(zhi)业(ye)病危害严(yan)重的建设项目,其职(zhi)业(ye)病危害预(yu)评价报(bao)(bao)告应当报(bao)(bao)安(an)全(quan)(quan)生产监督(du)管理部(bu)(bu)门审核,职(zhi)业(ye)病防(fang)护设施设计应当报(bao)(bao)安(an)全(quan)(quan)生产监督(du)管理部(bu)(bu)门审查,职(zhi)业(ye)病防(fang)护设施竣工后(hou),由安(an)全(quan)(quan)生产监督(du)管理部(bu)(bu)门组织(zhi)验收(shou)。

建设(she)项目职(zhi)业病(bing)危(wei)害(hai)分类管理(li)目录由(you)国家安(an)全生(sheng)(sheng)产监督(du)管理(li)总(zong)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an)全生(sheng)(sheng)产监督(du)管理(li)部(bu)门可(ke)以(yi)根据本地区实(shi)际(ji)情况(kuang),对建设(she)项目职(zhi)业病(bing)危(wei)害(hai)分类管理(li)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专(zhuan)家(jia)库专(zhuan)家(jia)应当熟悉(xi)职业(ye)(ye)病(bing)危害防治的(de)(de)(de)有关法律法规(gui),具有较(jiao)高的(de)(de)(de)专(zhuan)业(ye)(ye)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ye)(ye)务(wu)背景及良好的(de)(de)(de)职业(ye)(ye)道德,按(an)照客观、公正(zheng)的(de)(de)(de)原则,对所参与(yu)的(de)(de)(de)项(xiang)目提出(chu)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ze)。

第八(ba)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 3 人。

专(zhuan)家库(ku)专(zhuan)家实行回(hui)避制(zhi)度(du),建设单位及参(can)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zhuan)家,不得参(can)与该建设项(xiang)目(mu)职业(ye)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ye)卫生(sheng)技(ji)术服(fu)(fu)(fu)务(wu)(wu)机构应当依照(zhao)国家(jia)法律、行政法规(gui)、标准和《职业(ye)卫生(sheng)技(ji)术服(fu)(fu)(fu)务(wu)(wu)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gui)定,开展职业(ye)卫生(sheng)技(ji)术服(fu)(fu)(fu)务(wu)(wu)工作,保(bao)证技(ji)术服(fu)(fu)(fu)务(wu)(wu)结(jie)果客观、真(zhen)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jie)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zhi)业(ye)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lie)主要内容:

(一(yi))建设项目(mu)概(gai)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sheng)的职业(ye)病危害因(yin)素(su)及其对(dui)劳动者(zhe)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he)评(ping)价;

(三)建设(she)项目职业(ye)病危(wei)害的类型分(fen)析(xi);

(四)对(dui)建设(she)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she)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五)职业卫生管理(li)机(ji)构设(she)置和职业卫生管理(li)人(ren)员(yuan)配置及有关制(zhi)度建设(she)的建议;

(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de)建议;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lun)。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bing)危害预评(ping)价(jia)报告的(de)真实性(xing)、合法(fa)性(xing)负(fu)责。

第(di)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she)项(xiang)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bei)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bao)告;

(三)建设单(dan)位(wei)对(dui)预评(ping)价报告(gao)的评(ping)审意见;

(四(si))职业卫生专家(jia)对预评价报告(gao)的审查(cha)意(yi)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yu)评价机(ji)构的(de)资质证明(影(ying)印件);

(六(liu))法律、行政法规(gui)、规(gui)章规(gui)定的(de)其他(ta)文件、资料。

涉及放(fang)射性职业病危害因(yin)素的(de)建(jian)设(she)项目,建(jian)设(she)单位需提(ti)交(jiao)建(jian)设(she)项目放(fang)射防护预(yu)评价报告。

安全生(sheng)产监督管理部门(men)在收到(dao)职业病危害预(yu)评(ping)价报告备案或者(zhe)审核(he)申(shen)(shen)请后,应当(dang)对申(shen)(shen)请文(wen)件、资(zi)料是否齐全进行核(he)对,并自(zi)收到(dao)申(shen)(shen)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经(jing)受(shou)理的(de)建设(she)项(xiang)目(mu)职业(ye)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guan)理部门(men)应当(dang)对申请文件、资料的(de)合法(fa)性(xing)进行(xing)审核;审核同(tong)意(yi)的(de),自受(shou)理之(zhi)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 杂, 20 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si)条(tiao)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di)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liu)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ying)当对其(qi)编制(zhi)的(de)职(zhi)业病防(fang)护设施设计专篇(pian)的(de)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di)十七(qi)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mu)职业病防护(hu)设施(shi)设计专(zhuan)篇应当包括下列(lie)内容:

(一)设计的依(yi)据;

(二(er))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jian)设项目产生(sheng)(sheng)或者(zhe)可能产生(sheng)(sheng)的职(zhi)业病危(wei)害因(yin)素的种类、来(lai)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zheng)、浓度、强(qiang)度、分布、接(jie)触人数及水平、潜在(zai)危(wei)害性和发生(sheng)(sheng)职(zhi)业病的危(wei)险程度分析;

(四)职(zhi)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zhi)性能;

(五)辅助(zhu)用(yong)室(shi)及卫(wei)生(sheng)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七)对预评价报(bao)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zhi)措施(shi)、防治(zhi)对策及建议(yi)采纳情况(kuang)的说(shuo)明;

(八)职业(ye)病防(fang)护设施投资(zi)预(yu)算;

(九(jiu))可(ke)能出现的(de)职业病危害事故(gu)的(de)预防及应急措施;

(十(shi))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jia)。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she)单位(wei)应当会同设(she)计单位(wei)对(dui)职业病防护设(she)施设(she)计专篇进(jin)行完善,并(bing)对(dui)其真实(shi)(shi)性(xing)(xing)、合法性(xing)(xing)和实(shi)(shi)用性(xing)(xing)负(fu)责。

第十九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di)二十(shi)条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she)项目职业病防(fang)护设(she)施设(she)计审(shen)查(cha)申请书;

(二)建设(she)项目立(li)项审批文件(复印(yin)件);

(三)建(jian)设(she)项目职业病防护设(she)施设(she)计专(zhuan)篇;

(四)建设单(dan)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ping)审(shen)意(yi)见(jian);

(五(wu))建设(she)项目职业(ye)病防护设(she)施设(she)计单位(wei)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bing)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pi)复文件(复印件);

(七(qi))法(fa)律、行(xing)政法(fa)规、规章规定的其他(ta)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chan)监(jian)督管(guan)理部(bu)门收(shou)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jian)、资料(liao)是否齐(qi)全进行核(he)对,并(bing)自收(shou)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 20 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职业病(bing)危害严重的(de)建设(she)项目(mu),其职业病(bing)防(fang)护设(she)施设(she)计未经审(shen)查(cha)同意的(de),建设(she)单位不得(de)进行(xing)施工,应当进行(xing)整改后重新申请审(shen)查(cha)。

第(di)二(er)十二(er)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di)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shi)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shi)工单(dan)位应当按(an)照(zhao)职业病防护设施(shi)设计和有关(guan)施(shi)工技术(shu)标准、规(gui)范进(jin)行(xing)施(shi)工,并对(dui)职业病防护设施(shi)的工程质(zhi)量负(fu)责。

工(gong)(gong)程监(jian)(jian)理单位、监(jian)(jian)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gong)(gong)程建设强(qiang)制性(xing)标准,对职(zhi)业病(bing)防护设施(shi)施(shi)工(gong)(gong)工(gong)(gong)程实施(shi)监(jian)(jian)理,并对职(zhi)业病(bing)防护设施(shi)的工(gong)(gong)程质量承担监(jian)(jian)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shi)五条(tiao)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yun)行(xing)时间应(ying)当不(bu)少(shao)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er)十六条(tiao)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xing)试运行(xing)的,应(ying)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xiang)应(ying)资质的职业(ye)卫(wei)生技术(shu)服务(wu)机构(gou)进行(xing)职业(ye)病危害(hai)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dan)位(wei)应(ying)当为评(ping)价活动提供符(fu)合检测、评(ping)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suo)、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she)单位对职业病(bing)危(wei)害控制(zhi)效果评(ping)价报告的真实(shi)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er)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bing)防护(hu)设施竣(jun)工(gong)备案申请(qing)书;

(二(er))建(jian)设项目职业病危(wei)害预评价报(bao)告备(bei)案(an)通知书(复(fu)印件);

(三)建设项目(mu)立项审批文件(jian)(复印件(jian));

(四)建设项(xiang)目(mu)职(zhi)业病防护设施(shi)设计(ji)专(zhuan)篇;

(五(wu))建(jian)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xiao)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liu))建设(she)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xiao)果评价报告;

(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guo)评价报告(gao)的(de)评审意见;

(八)建设单(dan)位对(dui)职(zhi)业病危害控制效(xiao)果(guo)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九)建设(she)项目职业病防(fang)护设(she)施竣(jun)工(gong)自行验(yan)收情况(kuang)报(bao)告(gao);

(十(shi))法(fa)律(lv)、行政法(fa)规(gui)、规(gui)章规(gui)定的(de)其(qi)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jiu)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yi))建(jian)设(she)项目(mu)职业病防护设(she)施竣(jun)工验收申请(qing)书;

(二(er))建设项目职业病(bing)危(wei)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建(jian)设项目职(zhi)业病危害控制效果(guo)评价机(ji)构资质(zhi)证明(影(ying)印件(jian));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jian)(复印(yin)件(jian));

(五)建设项(xiang)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ji)专篇;

(六(liu))建设项目职(zhi)业病危害(hai)控(kong)制效果评(ping)价(jia)报告;

(七)职(zhi)业卫(wei)生(sheng)专(zhuan)家对(dui)职(zhi)业病危(wei)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shen)查意见(jian); 

(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zhi)效果评价(jia)报(bao)告的评审意见;

(九(jiu))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gong)单位(wei)(wei)和监理(li)单位(wei)(wei)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xing)政法规(gui)(gui)(gui)、规(gui)(gui)(gui)章规(gui)(gui)(gui)定(ding)的其他文件、资(zi)料。

第三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she)(she)项(xiang)目职业病防护设(she)(she)施竣工验收申请书(shu);

(二)建(jian)设(she)项目职业病防护设(she)施设(she)计审(shen)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jia)机构资(zi)质证明(影(ying)印(yin)件);

(四(si))建设项目职业(ye)病(bing)危害控制效果评(ping)价(jia)报告;

(五(wu))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bing)危害控制(zhi)效(xiao)果评价报告的审(shen)查意见;

(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bing)危害控制效(xiao)果评(ping)价报告的评(ping)审意见;

(七)建设(she)项目职(zhi)业病防(fang)护设(she)施施工单位(wei)和监理(li)单位(wei)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zheng)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ta)文件、资(zi)料。

第三十一条(tiao)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或者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对已经受(shou)理的备案申请,安全生产(chan)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shou)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对(dui)(dui)已经受(shou)理(li)(li)的竣工验收(shou)申请,安全(quan)生(sheng)产(chan)监督管理(li)(li)部门应(ying)当对(dui)(dui)建设项目职(zhi)业(ye)病(bing)(bing)危害(hai)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wen)件、资料进(jin)行合法性(xing)审查,对(dui)(dui)建设项目职(zhi)业(ye)病(bing)(bing)防护设施(shi)进(jin)行现场验收(shou),并自受(shou)理(li)(li)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 20 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shi)二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si)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zhi)业病(bing)(bing)危(wei)害预评价或(huo)者(zhe)未提(ti)交(jiao)职(zhi)业病(bing)(bing)危(wei)害预评价报(bao)告(gao),或(huo)者(zhe)职(zhi)业病(bing)(bing)危(wei)害预评价报(bao)告(gao)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guan)理部门备案或(huo)者(zhe)审核同(tong)意,开工建设的(de);

(二)建设(she)项目的(de)职业病(bing)防护设(she)施(shi)未按照(zhao)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chan)和使用的(de);

(三(san))职(zhi)业病危(wei)害严(yan)重(zhong)的建(jian)设(she)项目,其(qi)职(zhi)业病防(fang)护设(she)施(shi)设(she)计未经安(an)全生产监督管理(li)部(bu)门审查,或者不(bu)符(fu)合国家职(zhi)业卫生标准(zhun)和卫生要(yao)求,进行(xing)施(shi)工的;

(四)未(wei)按照规(gui)定(ding)对职业病(bing)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bing)危害(hai)控制效(xiao)果评价、未(wei)经安全生产监(jian)督管(guan)理部门验(yan)收或者验(yan)收不合(he)格,擅自投入(ru)使用(yong)的。

第(di)三十(shi)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yi))未按照本办(ban)法(fa)规定,对职业病(bing)危害(hai)预评价(jia)报告、职业病(bing)防护设(she)施设(she)计(ji)、职业病(bing)危害(hai)控制效果评价(jia)报告进行评审的;

(二)建设(she)项目的选址、生产规(gui)模、工艺、职(zhi)业(ye)病危害因素(su)的种类、职(zhi)业(ye)病防(fang)护设(she)施(shi)(shi)发生重(zhong)大变更时,未(wei)对(dui)变更内容(rong)重(zhong)新(xin)进(jin)行(xing)(xing)职(zhi)业(ye)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wei)重(zhong)新(xin)进(jin)行(xing)(xing)职(zhi)业(ye)病防(fang)护设(she)施(shi)(shi)设(she)计(ji)并(bing)办理(li)有关(guan)手续(xu),进(jin)行(xing)(xing)施(shi)(shi)工的;

(三(san))需要试(shi)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she)施未与(yu)主体工程同时试(shi)运行的。

第(di)三(san)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 5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

第三(san)十九(jiu)条(tiao) 本办法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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